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转发了《湖南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进一步理顺我省国资监管体制作出安排部署。省国资委对《方案》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方案》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安排,明确将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作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当前,在国有资产监管实践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监管流程亟待优化,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特别是新一轮机构改革对国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亟需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进一步增强国资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有关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落实中央、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的客观要求。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能转变,事关国资国企改革全局,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准确界定出资人代表机构权责边界,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切实保障国有企业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实现出资人代表机构与国家出资企业的权责边界界定清晰,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国资监管工作水平逐步提升,授权放权机制运行有效,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规范有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面基本形成。
3.努力培育1—2户每年有稳定百亿利润盈利能力的企业和一批每年有数十亿利润盈利能力的企业群体。力争到2020年省属国企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25年达到全国中上等水平。
三、《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目前,《方案》正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提出了国资委职能转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从强化管资本职能、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精简监管事项、整合相关职能、改进监管方式手段、加强党的建设等六个方面提出了职能转变的具体措施。第三部分“组织实施”明确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随文下发精简事项附表,共计36项,其中,取消监管事项21项、下放监管事项11项、授权事项4项。具体解析如下:
(一)注重清晰定位,明确职能转变重点。《方案》鲜明界定国资委“一专二不”的清晰定位(专司国资监管,不承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明确提出“三个归位于”原则:即依法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事项归位于企业,按出资关系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
(二)注重放权搞活,明确管资本方向路径。一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按照“有进有退、归核归集”的思路,打造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基础设施投资运营集团、实体产业集团公司,加快国有资本从低效、无效的领域和行业退出。二是完善投资监管体系。管好企业投资方向,严控投资风险。三是突出国有资本运营。管方向、管大局、管长远、管调控。四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突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的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五是规范董事会建设。切实保障董事会依法行权,积极推动授权经营和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六是加强委派董事履职管理。在外派监事会撤销的新背景下,强调通过依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职责。
(三)注重监管并重,把握国有资产监督重点。着重加强出资人监督体系建设,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问责问效等方面形成监督闭环,并将强化企业财务监督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监管协同、整合监督资源,攥指成拳,形成监督工作一盘棋,实现对国有资本高效、动态、实时的有效监管,坚决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注重激发活力,精简监管事项。《方案》明确了36项取消、下放和授权事项,在股权激励、工资总额、薪酬管理等方面依法加大授权和放权力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予以取消;二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围、与管资本要求不相适应,或者可以借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或下放;三是授权放权不搞“一刀切”,不设时间表,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并进行跟踪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授权事项。
(五)注重提高效能,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进法治化监管、清单式监管、差异化监管、信息化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建立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机制,一企一策、因企施策,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方案》有何特点?
1.厘清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到“以管资本为主”的辩证关系。“资产”是指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可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体现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资本”则是指股东对企业的投入,强调的是其流动性和增值性,体现的是股东所有权。“管人、管事、管资产”是《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出资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主要权利的简要概括。出资人代表机构转变职能不是从“三管”变“一管”,而是要在行使好法定出资人权利的基础上,改变原有监管模式,更加关注国有资本作为一个整体的布局结构和保值增值,更加注重资本流动性特点和要求,更加注重从宏观战略层面调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厘清和把握好这其中的辩证关系,既是出资人机构依法行权履职的前提基础,也是有效解答企业疑问、回应社会关切的法理依据。
2.力求平衡处理好加强监管与简政放权的关系。按照强化管资本职能和简政放权、搞活企业的要求,本《方案》在“放”、“管”结合关系上力求精准到位,属于股东出资人“必须为”的事项坚决管好、管到位;另一方面,遵循“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定原则,对可以精简的事项,最大程度予以取消、下放和授权。同时,坚持试点先行、稳妥有序原则,严格限定授权“对象特定”要求,明确取消和下放监管事项的前提条件和适应范围,分类放权、分步实施,健全完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突出职能转变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方案》既强调作为授权主体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要优化履职方式,明确“谁来授、授给谁”,也强调授权对象国有企业要加强行权能力建设,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既强调对企业要加大授权放权力度,也强调对国有资本要加强监督监管有机统一,二者不可偏废。特别强调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
4.坚持继承与创新,体现湖南特色。《方案》充分贯彻和吸纳了党的十九大之后有关规范董事会建设、加强国有企业负债约束管控、加大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加强国企党建等最新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着重加强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董事会建设”、“加强委派董事履职管理”等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协同机制”的目标要求,对“分类、动态授权”作了原则规范性表述,为将来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基础性作用预留“接口”。这些都是体现“湖南元素”的特色所在。